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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现将《攀枝花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就业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重新计算有效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并自取消认定的当月起停止补贴申请的受理。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未达到市级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但符合县(区)级认定条件的,移交驻所地县(区)进行考核评估和管理。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攀枝花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610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发改赈〔2024〕108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为期3~12个月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并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的一项就业促进措施。就业见习基地与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每名符合条件的青年只能参与一次见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实践锻炼岗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重点项目。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供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监督。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委托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受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见习岗位的申报、审核工作;

(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四)组织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进行见习岗位对接;

(五)统筹调剂就业见习人员资源;

(六)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协议签订情况、见习制度履行情况、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台账管理、其他见习工作材料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辖区受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习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见习时间、责权范围、违约办法以及对见习生的管理、培训、考评等,并予以公开、执行。

(二)按照核定的见习岗位计划制定见习方案,确定见习带教老师,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组织实施相关见习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本信息、生活补助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管理台账。

(三)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见习工作,对见习人员在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完成见习工作及道德行为等方面情况进行管理,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及见习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应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

(五)负责按规定将见习人员吸纳情况、见习协议终止(解除)等情况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六)按时报送见习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照“自愿申请、审核评估、公开公正、择优选择”原则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就业见习基地分为县(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四个等级。其中县(区)级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市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省级、国家级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上级推荐认定。

第八条 本市内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党政机关)、社会组织、重点项目等均可申报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优先吸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省重点项目是指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重点项目;市、县(区)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明确的重点项目。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用人单位,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申请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须正常运营时间在1 年以上,申请市级就业见习基地须认定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满1年或正常运营时间2年以上;重点项目申请就业见习基地须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不限制运营时间。

(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考核制度,有较强的指导师资力量(带教比例不超过一带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

(三)提供一定数量见习岗位(市级基地提供8个以上,县(区)级基地提供3个以上),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且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见习人员满意率达80%以上。

(四)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

(三)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重点项目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单位简介;

(五)见习管理相关制度(包括考勤、考核制度);

(六)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初次认定程序。

(一)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

1.申报认定时间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灵活确定。

2.申报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持申报资料向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通过书面审核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复审通过的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认定当月将就业见习基地纳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以下简称V3.0系统)管理。

(二)市级就业见习基地。

1.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由县(区)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推荐产生。申报时间为每年7~9月。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结合申报单位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比对、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复审通过的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认定。认定文件及申报材料抄送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认定发文后,同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协议后,市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书面委托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四)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推荐与考核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初次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有效期为2年,被认定为市级的,有效期从市级认定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延续认定程序。

就业见习基地在有效期满当月填报《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向原申请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延续认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考核,填写《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表》(附件4),考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延续认定有效期2年,认定时间从原认定结束时间的次月起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认定。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有效期内开展的就业见习工作,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否则视为用人单位自主用人行为,不予就业见习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送见习岗位需求的;

2.无故拒绝符合见习岗位需求的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

3.超过1年内未提供见习岗位或未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

4.未按规定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5.套取、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

6.其他不满足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见习岗位的募集与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岗位的募集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岗位与专业匹配”的原则,提高就业见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基地每年11月向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次年就业见习岗位计划,填写《攀枝花市就业见习岗位计划表》(附件2),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见习岗位纳入V3.0系统管理。就业见习基地对年度见习岗位计划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报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

第十八条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收集的见习岗位信息及申请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见习岗位新增及调整信息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发布。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见习岗位招录情况,适时在V3.0系统中分类做好见习岗位申报、发布、撤回、归档处理。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招募。

(一)公共服务机构推荐招募。符合就业见习条件人员可就近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现场申请,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失业青年提供非在校学生承诺)等资料。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就业见习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员意向就业见习基地,完成对接,并将对接结果反馈申请人员。对接成功的,指导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吸纳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7),并将见习人员情况在V3.0系统中进行备案;对接未成功的,指导申请人员调整就业见习意向,帮助调剂就业见习岗位。

(二)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吸纳。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时,应在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跨月),将《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吸纳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7)、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失业青年提供非在校学生承诺)等材料报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

(三)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人员招募门槛。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签订生效的当日内,按规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就业见习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载明,但是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落实指导老师,落实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加强见习人员考勤考核,认真填写《就业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8)。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本基地之外的单位参加就业见习(总公司被认定为见习基地且统一申报下属分、子公司见习岗位除外)。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

(一)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1.连续缺勤3天以上、累计缺勤7天以上或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2.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3.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4.已落实工作单位实现就业不能继续参加见习的;

5.见习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

1.未按时足额支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

3.安排见习人员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的;

4.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6.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见习岗位职责的;

7.见习基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解除见习协议的,应填写《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9),就业见习基地应于5个工作日内(不跨月)向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9),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V3.0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见习人员见习状态,停止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满,见习人员填写《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0),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11)。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符合吸纳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就业见习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加大跟踪帮扶,根据求职意向持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积极推荐岗位。对其中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第五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有关文件执行。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见习天数发放见习补贴。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见习补贴,可统筹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指导管理费、见习工作经费等。

第三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实际需求向驻所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按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攀枝花市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附件12);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花名册(附件13);

(三)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毕业证、非在校学生承诺(失业青年提供);

(四)银行代发见习生活补助的有效凭证 (若出现当月发放金额低于当月见习补贴标准的情况,提供说明材料);

(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六)见习终止当期提供《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9)、《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0)。见习结束当期提供《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10)、《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11)。

(七)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实行线上或线下申报,线上申报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就业见习基地到现场再次递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可由V3.0系统查验时,不要求提供纸质资料。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资料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初次提供后可不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 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采取电话或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账户。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攀枝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攀枝花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攀人社发〔2019〕316 号)、《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 部门关于转发的通知》(攀人社发〔2021〕86 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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